社區公共設施維護基金轉移?
一、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二、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三、社區如符合條例定義之「公寓大廈」,起造人自應規定提列公共基金。
四、「公共設施維護基金」如非屬規定之「公共基金」,僅為房屋買賣契約書之約定,管理委員會於合法成立後,得依民事法律相關程序請求起造人移交。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