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金之運用及管理委員會損害住戶權益時應如何處理?
一、按公寓大廈組設之管理委員會係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有關公共基金之運用亦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管理委員會有該條例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如有損害住戶權益時,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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