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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欠繳「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繼受問題?

欠繳「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繼受問題?

一、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覽或影印相關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主要無非係為維護「區分所有關係之一貫性」並貫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目的。
二、有關欠繳公共基金之原區分所有權人,如已將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過戶他人,除與過戶後之新區分所有權人參照民法第三百條或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訂定債務承擔契約,願為原區分所有權人代為清償所欠之公共基金外,管理委員會仍應依規定辦理,不得逕向新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繳納之。但管理委員會宜參與原區分所有權人強制執行之債權分配,較易實現債權。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民法:第三○○條、第三一條

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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