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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未於繼受前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文件,是否就沒有負擔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約定之義務。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未於繼受前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文件,是否就沒有負擔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約定之義務。

  繼受前之應作為義務與繼受後之應作為義務並無因果關係,二者均併為義務,不因未履行繼受前義務而得免除繼受後義務。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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