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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同一建造執照分別領有部分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如欲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其公共基金如何撥付?

同一建造執照分別領有部分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如欲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其公共基金如何撥付?

一、同一建造執照分別領有部分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如欲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召開同一宗基地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劃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之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二、同一建造執照分別領有部分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如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該公共基金之分配,仍應由其召開同一宗基地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以符合公共基金應分別獨立運用之規定,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直接按各領有部分使用執照建築物之工程造價佔總建築物工程造價金額之比例,分配並撥付該公共基金。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內政部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五○八○六九八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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