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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起造人得否擔任主任委員及動用公共基金?

起造人得否擔任主任委員及動用公共基金?

一、主任委員,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如具有住戶之身分,自得被選任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不因其同時具備起造人身分而有所區別。
二、至於區分所有權人可否同時擔任數公寓大廈之主任委員,應依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辦理。
三、另起造人提列之公共基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全數移交起造人作為社區一年之維修費用,且屆時一年期滿此費用不多退少補,該決議與公共基金之用途及運用方式不符,有違公寓大廈管理,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不得違反條例之規定。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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