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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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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管理委員因執行職務,而遭致訴訟所生之訴訟費用,可否由公共基金支付?
管理委員因執行職務,而遭致訴訟所生之訴訟費用,可否由公共基金支付?
一、
有關管理委員因執行職務,而遭致訴訟所生之訴訟費用如何支付乙節,經查條例並無相關規定,惟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運用,應依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辦理。
二、
至於區分所有權人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係屬私權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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