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尋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管理委員因執行職務,而遭致訴訟所生之訴訟費用,可否由公共基金支付?

管理委員因執行職務,而遭致訴訟所生之訴訟費用,可否由公共基金支付?

一、有關管理委員因執行職務,而遭致訴訟所生之訴訟費用如何支付乙節,經查條例並無相關規定,惟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運用,應依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辦理。
二、至於區分所有權人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係屬私權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