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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訂定規約時之當事人已過戶與他人,該受讓人可否以「契約效力不及於第三人」為藉口逃避規約義務?
訂定規約時之當事人已過戶與他人,該受讓人可否以「契約效力不及於第三人」為藉口逃避規約義務?
一、
規約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通過才發生拘束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效力。
二、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三、
故規約之效力,不僅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繼受人亦應遵守,有別於一般之契約。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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