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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需否申請建築許可?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需否申請建築許可?

一、有關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如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仍須依建築法之相關規定申請許可。
二、惟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該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三、另,民國92129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故如涉上開規定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應否集中一處設置及面積有無上限,請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十六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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