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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大樓外牆架設廣告看版,如有危險之虞,或妨礙觀瞻,如何改善?

大樓外牆架設廣告看版,如有危險之虞,或妨礙觀瞻,如何改善?

一、公寓大廈外牆設置廣告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二、就外牆之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而論,外牆係建築物外圍的牆壁,其設置目的在區劃建築物內外,具防阻風雨作用,而不在設置廣告物之用。同時區分所有權人亦無經常使用外牆面之必要;故設置廣告物應認係外牆之特別用法,應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始得為之。
三、住戶違反前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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