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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起造人應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辦理共用部分之移交及向主管機關報備,因此該成立或推選期日之起算期程是否以報備日為準?倘若起造人先違反規定怠於辦理移交,復因不能通過檢測且怠於修復改善時,應認定屬同一違反事件或認為是二件事件?

起造人應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辦理共用部分之移交及向主管機關報備,因此該成立或推選期日之起算期程是否以報備日為準?倘若起造人先違反規定怠於辦理移交,復因不能通過檢測且怠於修復改善時,應認定屬同一違反事件或認為是二件事件?

一、報備與否不影響管理組織之成立,故應以實際成立日期為準,而非以報備日為準。
二、所述起造人違反情事係同一事件,即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則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故第四十九條未區分違反第五十七條那一項。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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