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委託他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委託書之授權範圍及其提出期限有無限制?
一、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二、又委託書內容是否應記載授權範圍,參酌民法規定,委任人得概括委任或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為特別委任。
三、故委託事項應於委託書記載授權範圍。
四、至有關委託書可否事後為之,按委託書係有無受託行使權利之依據及證明,似不得於事後補正。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民法:第五三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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