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尋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016年9月20日 星期二

公寓大廈是否可另設立「基金管理組」以管理公共基金?

公寓大廈是否可另設立「基金管理組」以管理公共基金?

一、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故公共基金之保管係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管理委員會並無自行運用之權。來函所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設立「基金管理組」並不符條例之規定。
二、為免區分所有權人對管理委員會保管公共基金之疑慮,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後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移交。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前開移交義務者,區分所有權人尚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