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廈管理委員會的職務內容包括: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公共空間的維護,大廈周圍環境安全的維護以及公共基金的運用與保管等多項。
二、如已明顯違反上述規定時可向縣市政府或內政部等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便會依同法第四十九條,處罰主委或相關委員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三、一般而言,有關大廈管委會主委的選任與罷免,都會自行訂立規約規範,因此每個大廈社區對於主委選任、罷免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建議可要求閱覽大樓住戶規約以了解是否有此之規定。
《法令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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